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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76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武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汉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