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76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武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汉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