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大伟与马林辉、鹤壁市银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伟,马林辉,鹤壁市银鑫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436号原告王大伟,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林辉,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银鑫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小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伟与被告马林辉、鹤壁市银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伟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王大伟已缴纳的受理费1650元,退回825元。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丙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