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885号原告江某,女,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梁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江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加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诉称:2014年,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自由相识恋爱,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到德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还沉迷赌博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5月14日向被告梁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梁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自由相识恋爱,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德庆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J441226-2014-00××××2865)。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初时尚可,原告述称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沉迷赌博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2016年5月11日,原告江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原告方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上述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相识恋爱谈婚,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原告虽述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沉迷赌博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为使双方有时间和机会慎重对待和考虑婚姻问题,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江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加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达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