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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9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绍某与被告彭青某、谢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某,彭青某,谢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207号原告张绍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南漳县武安镇。委托代理人万亚某,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致某,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青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牛潭河乡罗家潭。被告谢莉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雅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某与被告彭青某、谢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彭青某、谢莉某所有的价值72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原告张绍某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的担���。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张绍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金额以720000元为限;二、查封、冻结被告彭青某、谢莉某所有的价值7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婉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