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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庆桐与山东刘一碗餐饮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桐,山东刘一碗餐饮有限公司,庞建平,刘永林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914号原告陈庆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华鹏,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刘一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庞建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衣梅蕾,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建平,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刘永林,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桐与被告山东刘一碗餐饮有限公司、庞建平、刘永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庆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3元,财产保全费518元,共计1041元,由原告陈庆桐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