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执行人:苟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垦利县汇丰馨苑XX号楼X单元XX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垦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垦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将位于垦利县汇丰馨苑XX号楼X单元XX室房产一套,协助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