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罗庆文与陈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文,陈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罗庆文,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陈梅芳,女,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罗庆文诉被告陈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罗庆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梅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27日,被告陈梅芳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梅芳一直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梅芳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被告陈梅芳向原告罗庆文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1年10月27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梅芳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人口信息查询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梅芳向原告罗庆文借款20000元,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且被告陈梅芳未对此提出抗辩,本院予以确认。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梅芳未向原告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陈梅芳归还借款20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梅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梅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庆文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梅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凤腾审 判 员 甘 冠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绮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