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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代正盼与周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正盼,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代正盼,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被执行人周旭,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本院在执行代正盼与周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代正盼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旭偿还其借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旭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执245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明代理审判员  张亚杰代理审判员  刘 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