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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李红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3行审58号申请人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亮亮,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永红,平舆县西洋店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李红振,男。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平国监字(2016)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平国土监字(2016)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向被执行人合法送达,尚不具备《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