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民辖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令驰运输有限公司与徐敏玲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敏玲,重庆令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辖终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敏玲。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令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号16-8。法定代表人:况宗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能贵,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敏玲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令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令驰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作出的(2016)鄂72民初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敏玲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其已就双方的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6)渝0107民初4728号受理。双方当事人并未就运输形式进行明确约定,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令驰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11项的规定,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即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案件。因涉案运输的起运地为湖北省随州市,目的地为重庆市,中途历经了陆路、水路运输,属通水陆联运,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区域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徐敏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江审判员 戴启芬审判员 曾 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