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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陈林、龙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陈林,龙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511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1、1902、1903、1904、1905房间、21层、22层。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董事长。被告陈林。被告龙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林、龙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松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珂  珍书 记 员 陈珂珍(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