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邢君霞、李瑞等与王委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君霞,李瑞,王委霞、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439号原告邢君霞,女,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原告李瑞,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被告王委霞、宋志强,具体信息不详。原告邢君霞、李瑞诉被告王委霞、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和送达地址,本院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君霞、李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原告邢君霞、李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香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