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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智慧诉被告衡彬、刘娅娅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智慧,衡彬,刘娅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1民初183号原告宋智慧。被告衡彬。被告刘娅娅。原告宋智慧诉被告衡彬、刘娅娅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智慧诉称,其与二被告均居住于庆城县庆城镇凤城苑5区,其因病在家休息,为休闲娱乐在家中购置了自动麻将机,被告衡彬、刘娅娅夫妇常来玩。2015年12月17日14时10分许,刘娅娅来玩麻将,其丈夫被告衡斌也来玩,其不让玩,衡斌在其胸口打了两拳,抓住衣服摔,腿碰到楼道的栏杆上。12月18日上午其去找衡彬领导说。中午两点多,刘娅娅来敲门,进来后到卧室将其从床上拉下,其倒在地上后刘娅娅揪住其头发拖扯到客厅,在其脸上打了几巴掌。12月19日早其感到头疼,去育才路派出所报警后到庆城县人民医院住院23天,花去医疗费8895.37元。现诉请由二被告赔偿住院医疗费8895.37元,误工费2012.5元,护理费20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营养费920元,交通费200元,后续治疗费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人身保障费2万元、名誉费2万元、人格侮辱费2万元、财产损失费3300元。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庆城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出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宋智慧被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神经性耳鸣、贫血、三尖瓣返流、慢性萎缩性胃炎、胆囊炎。2、住院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各一份,证明宋智慧于2015年12月19日入院,2016年1月11日出院,住院23天,病历中记载有,现病史:“……今日前往我院就诊,急查头颅、胸部、腹部CT示:未见明显异常。患者要求住院治疗”入院体格检查:“……耳廓无畸形,听力正常,外耳道无分泌物,耳廓、乳突无压痛……”既往史:“自述有慢性萎缩性胃炎病史及子宫内膜炎病史多年,间断口服药物及静脉抗炎药物对症治疗。”外科情况:“患者步入病房,头痛、头晕、无恶心、无呕吐,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头顶部可触及约2cm大小皮下包块,触痛(+),左肘部关节活动后疼痛,无功能障碍,右侧胸部轻压痛,肝脾肋下未触及,腹平软,无压痛及反跳痛,有下肢胫前可见一处皮下淤血,约2cm大小,呈青紫色,生理反射存在,病历反射未引出。”3、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一份、医疗票据6张、用药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医疗费为8883.67元,用药情况有刺五加注射液、多维铁口服液、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复方阿胶浆口服液,香砂养胃片等治疗其他疾病药品;4、交通费票据7张,证明庆城至西峰交通花费210元。被告衡彬辩称,其未殴打原告,不赔偿原告任何费用。被告刘娅娅辩称,2015年12月17日原告打电话让去她家打麻将,其老公衡彬来陪,当时原告因不胡牌就骂其老公,两人争吵,其就把老公拉回去了。18日中午衡彬打电话说原告到单位告状,其去原告家中理论,当时原告躺在床上,其揭开被子,原告见状破口大骂,吵了几句后其就回家了。故不同意赔偿。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经质证后,二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陈述均未殴打原告,故不同意赔偿;经对所出示证据综合审查,原告受伤住院属实,但根据住院病历记载原告耳部无伤,且原告曾陈述之前有耳鸣表现,故可排除神经性耳鸣系外力所致;诊断结果查明原告曾患有其他疾病,结合其用药清单查明医疗费存在治疗其他疾病的花费,且数量花费较多,故应酌情剔除不适当医疗花费;对庆阳市人民医院2015年12月23日的磁共振检查费用648元及支撑喉镜检查100元,因原告已于住院当日作头颅、胸部、腹部CT示:未见明显异常,且喉部未检查出伤情,有明显扩大检查行为,故应剔除;交通费用与实际所需费用存在差距,故应酌情给予赔偿;综上对证据1、2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对证据3、4,根据证据对照分析,应作部分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智慧与二被告衡彬、刘娅娅夫妇均居住于庆城县凤城苑5区,原告因患贫血在家休息,家中购置自动麻将机,该小区邻居及被告衡彬、刘娅娅夫妇经常在原告家玩麻将。2015年12月17日14时许,原告打电话叫刘娅娅到其家玩麻将,被告衡斌随后去原告家玩,期间原告宋智慧与被告衡斌因打麻将发生争吵,被刘娅娅劝阻,将衡彬拉回家,下午原告去找衡彬单位保卫科讲述争吵之事。12月18日上午,原告又去找衡彬领导说此事,大约14时刘娅娅来到原告家,进卧室将躺在床上的原告所盖被子揭开,并将原告拉倒在地,刘娅娅与原告发生争吵、厮拉。12月19日上午,原告到庆城县人民医院住院23天,2016年1月11日出院,花去医疗费8883.67元。入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补充诊断为,神经性耳鸣、贫血、三尖瓣返流、慢性萎缩性胃炎、胆囊炎。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双方因玩麻将于2015年12月17日发生矛盾,次日下午被告刘娅娅与原告宋智慧再次发生冲突,致原告受伤住院,被告刘娅娅应负赔偿责任,被告衡彬在本案中无证据证实其殴打原告的行为事实,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即减轻30%责任。对原告诉请的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人身保障费、名誉费、人格侮辱费、财产损失费,原告未提交相关的证据支持所诉项目,部分项目也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护理费,因原告伤情轻微且在住院期间医院收取护理费,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对误工费,原告未提供其单位的误工证据,故不予支持;对营养费,治疗机构住院医嘱中未明确要求亦不应支持;原告诉请医疗费8895.37元,根据对医疗票据的审核,应减去剔除的不合理费用748元,对剩余8147.37元,因包含有原告治疗其他疾病的药物花费,花费数额较大,故应酌情剔除60%,原告应获赔的范围为:医疗费32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交通费酌情赔付60元,共计4239元,被告刘娅娅赔偿70%,即296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娅娅赔偿原告宋智慧医疗费32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交通费60元,共计4239元的70%,即2967元;剩余款由原告宋智慧自负。被告衡彬不承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宋智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元,原告宋智慧负担308元,被告刘娅娅负担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岳世飞人民陪审员  安万民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