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世文与裴久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文,裴久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徐世文,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裴久昌,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张山乡桃花村南湖组**号,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圣泽莱雅苑**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11221969********。申请执行人徐世文与被执行人裴久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世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明翠审 判 员  王飞兵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