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4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房产管理处与王宗林、王海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房产管理处,王宗林,王海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4863号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房产管理处,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创联大厦附属楼。法定代表人汪波,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华民,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林,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海连,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房产管理处与被告王宗林、王海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房产管理处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宗林、王海连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房产管理处撤回对被告王宗林、王海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房产管理处承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