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段炼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青岛佳瑞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恋尚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 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佳瑞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段炼,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武汉恋尚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佳瑞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经一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中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炼,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生。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审被告武汉恋尚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村保利中央公馆第G7幢1单元19层2号房。法定代表人邵洪钱。原审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6)苏0104民初1760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平度市,本案收货地址即合同履行在武汉市,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是以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而是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货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健康路18号3栋502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青岛佳瑞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