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5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象才赵玉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象才,赵玉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588号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2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1458019W。法定代表人黄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云亮,男,重庆市巴南区,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赵象才,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丁召华,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赵玉建,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象才、赵玉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重庆恒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