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彩霞与杜春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霞,杜春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501号原告:刘彩霞。被告:杜春文。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西首龙御大厦20层。负责人:李延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霞诉被告杜春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彩霞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彩霞撤回对被告杜春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彩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春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