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王廷国与朱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国,朱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652号原告王廷国,男,生于1963年12月21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朱春林,男,生于1970年4月14日,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国与被告朱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原告王廷国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