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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王廷国与朱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国,朱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652号原告王廷国,男,生于1963年12月21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朱春林,男,生于1970年4月14日,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国与被告朱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原告王廷国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