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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陈美连、王学周因陈美连、王华生与陈彪、吴沛超、吴奇桂、魏小兵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05民申41号陈美连、王学周:你们因陈美连、王华生与陈彪、吴沛超、吴奇桂、魏小兵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04)双法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原告没有提出要求被告赔偿64000元的诉讼请求,应按城镇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遗漏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未判,交通费未得到支持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经查,庭审笔录显示,在2004年3月27日的庭审中,原审原告陈美连、王华生确认了其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64000元,因此,可以认定原审原告陈美连、王华生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四被告赔偿64000元。法院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原审除了因原审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用的依据而未支持交通费用外,基本支持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你们提出原审时原告没有提出要求赔偿64000元的诉讼请求,应按城镇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遗漏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未判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