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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长沙三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海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军,长沙三彩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民终2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军。委托代理人熊巍,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三彩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灿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文妙,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云,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海军与被上诉人长沙三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3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彩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从2012年开始,三彩公司向王海军供应油墨。2013年6月8日、7月12日、7月23日,王海军向三彩公司购买油墨。三彩公司发货后,王海军仅支付了2013年6月8日的部分货款,另两笔的货款未支付。截止2013年7月底,王海军尚拖欠货款92901元。2014年9月5日,原长沙三彩油墨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沙三彩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了维护三彩公司的合法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王海军立即支付货款92901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9日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王海军在一审中辩称,三彩公司所起诉的相关款项王海军已经付清,不存在欠款纠纷。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彩公司与王海军有经济往来。2014年5月9日的《对账单》表明,王海军欠长沙三彩油墨有限公司92901元。2014年9月5日,原长沙三彩油墨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沙三彩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法院认为:王海军欠三彩公司92901元的事实清楚明确,王海军应履行还款义务。王海军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款及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海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三彩公司92901元及利息(2014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算至全部付清为止);(二)驳回三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2元,保全费950元,由王海军负担。上诉人王海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查明认为王海军与三彩公司有经济往来,2014年5月9日的《对账单》表明王海军欠三彩公司92901元。王海军认为上述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一审中,三彩公司提供的《对账单》系三彩公司单方制作,并没有经王海军签字认可,庭审中亦未予以认可。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辅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三彩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三彩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三彩公司答辩称:1、在一审庭审中,王海军的代理人对于三彩公司提供的出货单、托运单,特别是2013年6月8日、7月12日、7月23日的出货单、托运单的三性予以确认。王海军自认已收到全部货物,只是辩解已付清货款。《对账单》虽未签字,但是根据王海军代理人的出货单可以与对账单一一对应相互印证,从中可以说明王海军与三彩公司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2、在一审以及二审中,王海军均未予以举证证明其已付清货款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中,当事人均认可双方的交易模式是与业务员联系后直接发货、付款,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三彩公司陈述王海军欠付的92901元系三笔货款:第一笔是2013年6月8日发货,第二笔是7月12日发货,第三笔是7月23日发货。6月8日的第一笔货款支付了一部分,后两笔货款未付,共欠付92901元。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三彩公司提供了2013年6月8日、7月12日和7月23日的出货单,详细记录了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每一张发货单后都附有浙达货运公司的托运单。前述单据与2014年5月9日的对账单在出货单号、金额和时间上吻合,二者能够相互印证。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本院认为三彩公司提供的证据上虽然没有王海军签字,但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该公司的说法具有较高的可信度。王海军主张其已清偿货款,但未提供付款证据,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元,由上诉人王海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XX宇审判员  欧阳宁审判员  唐亚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