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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5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教育路永德隆精品火锅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莱州市教育路永德隆精品火锅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567-3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波,董事长。被执行人:莱州市教育路永德隆精品火锅城。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耀宗、苏晓琳、莱州市教育路永德隆精品火锅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2015)莱州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教育路永德隆精品火锅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莱州市教育路永德隆精品火锅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莱州市教育路永德隆精品火锅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莱州市教育路永德隆精品火锅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市教育路永德隆精品火锅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教育路永德隆精品火锅城的银行存款8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