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行申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亚飞与户县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3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亚飞,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亚飞因诉户县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亚飞申请再审称,2013年3月23日上午,西邻伐树砸烂其家房屋,在其与西邻交涉中,遭到围打。经户县公安局处理,其被拘留十天,罚款500元。其不服,申请复议。2013年7月20日户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其请求。其一直不服,经政府各个部门、并一直用手机短信上访中央伸冤,后经政府调解无效,请求撤销复议决定书并赔偿。二审作出裁定书没有经过其本人的证据对质,现请求重新裁定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申请人起诉要求撤销的复议决定书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其上载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申请人直至2015年7月7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予以维持正确。申请人称其一直通过手机短信上访,认为本案未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李亚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亚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桂 红代理审判员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任 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芍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