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6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亚民与徐飞、徐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民,徐飞,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民。被执行人徐飞。被执行人徐浩。本院在执行王亚民申请执行徐飞、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