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青岛慧河广告有限公司与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慧河广告有限公司,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2民初1903号原告青岛慧河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芝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燕妮,系青岛慧河广告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隋明,系青岛慧河广告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建国。原告青岛慧河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纪燕妮、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慧河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代理其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在山东有线生活频道发布广告,广告款总计220万元。合同总计播出13个月,每月执行价格为169230.7元,2014年1月1日到7月31日,广告共播出7个月,因被告迟延付款,从8月起中途停播,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价格共计1421537.88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违约,且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广告欠款,但其拒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拖欠广告款461537.88元;二、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付款义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2月3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书》及附件,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约定如下:1.广告发布媒体为山东有线生活频道,广告发布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线下活动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广告发布内容及形式为山东有线生活频道《让梦想飞》特约赞助方案(具体详见合同附件,实际播出以电视台最终确定的排期为准)。2.合同总价款为220万元。甲方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广告总费用的20%作为定金,金额为44万元,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开播前5个工作日支付广告费14万元,2015年1月开播前五个工作日支付广告费8万元。定金在甲方完成本合同广告投放及付款义务时,冲抵最后一笔广告款,如甲方未完成本广告投放量或付款逾期7日,定金不予退还。如甲方中途停播,不能完成本合同投放量,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且结算价格上浮20%。3.乙方应在广告刊出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第三方监测报告(电视发布第三方监测报告提供者为AC尼尔森或央视市场研究),无法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的,由各地电视台提供播出证明。4.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费用,则每延迟一天,甲方应按未付款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如因此影响广告发布,责任由甲方承担。迟延付款超过3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5.合同附件对缘分电动车-生活频道《让梦想飞》栏目特约赞助的资源、周期、次数、回报形式进行了约定。6.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二、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对上述广告发布具体形式进行了变更。三、2012年至2015年,山东电视生活频道的所有广告经营业务均由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独家代理。2015年12月23日,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播出证明》,对上述广告在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的播出情况作了具体说明。四、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双方未进行书面结算,被告共支付广告费96万元,此外,被告并未将合同中约定的广告总费用20%的定金交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书》及附件、《电视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播出证明》、山东广播电视台文件、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生活频道广告部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经本院庭审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书》及附件和《电视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发布广告的义务,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广告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款。《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广告发布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合同总价款为220万元;如被告中途停播,不能完成本合同投放量,结算价格上浮20%。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广告款96万元,故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广告款461537.88元(220万元÷13个月×7个月×120%-96万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并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慧河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款461537.8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3元,由被告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易志斌人民陪审员 管家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