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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吴丹丹与李军胜、吴祖昊、云南俨哲建筑装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无为县绿源花木有限公司、李军民、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丹,李军胜,吴祖昊,云南俨哲建筑装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无为县绿源花木有限公司,李军民,梁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59号原告:吴丹丹,女,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刘惠民,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铮,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胜,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吴祖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云南俨哲建筑装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法定代表���:李军胜,执行董事。被告:无为县绿源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夏荣生,执行董事。被告:李军民,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梁丽丽,女,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丹丹诉被告李军胜、吴祖昊、云南俨哲建筑装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无为县绿源花木有限公司、李军民、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倪吴丹丹负担。审判员  吴月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