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姜焱文与刘振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焱文,刘振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579号原告姜焱文,地址隆化县。被告刘振文,地址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焱文与被告刘振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焱文于2016年6月22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焱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安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