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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姜焱文与刘振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焱文,刘振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579号原告姜焱文,地址隆化县。被告刘振文,地址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焱文与被告刘振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焱文于2016年6月22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焱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安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