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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行审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与张通路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张通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892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景志,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通路。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4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在占用的2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32平方米,砖混结构,已建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4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2015年8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沙洼乡东八里庄村村西北23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占地类别为水浇地,该地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4平方米土地;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32平方米,砖混结构,已建成)。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催告,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47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4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建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