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伍礼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康良苗木种植股份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礼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康良苗木种植股份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3526号原告伍礼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伍礼平,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钱文明、向志威,重庆市合川区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康良苗木种植股份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碾盘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07882323-4。负责人李XX。委托代理人李斌,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唐开银,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伍礼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市康良苗木种植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6年5月23日、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第二次庭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礼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称,被告系从事苗木、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经营者,原告系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瓦学村2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因被告需要成片租用土地从事苗木、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经营,经与原告进行协商,双方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原告的承包地田1.2亩、土0.052亩租赁给被告经营,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土地转包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且第四条明确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为逐年支付,即每年9月30日前支付下一年的土地租金。2014年至今,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租金。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履行给付租金义务。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国家政策,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被告拒付租金的行为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为此,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土地租金932.50元及违约金。被告重庆市康良苗木种植股份合作社辩称,原告提出的要求和原因都是正确的,被告的实际经营者为他人,现目前由于外部原因导致合作社经营困难,没有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的租金。因为实际控制人部分钱未收回,导致钱才没有按时正常支付。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无异议,只是被告经济困难,请求原告能宽限支付时间。此外,希望与原告协商调整合同的部分条款,具体为:1、调整租金支付方式,改为后付租金;2、将合同租金由实物折价调整为现金。另外,希望原告理解被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允许实际控制人达成一致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瓦学村二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因被告需要成片租用土地,经与原告进行协商,双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原告的承包地(田1.2亩、土0.052亩)租赁给被告从事苗木、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另约定:转包期限为11年(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支付时间为逐年支付,即每年9月30日前支付下一年的土地租金等内容。此外,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50万元。现被告共拖欠原告一年的租金未支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转包合同,承包人基本信息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签订转包合同一份,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合同义务。现查明被告共拖欠原告一年(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租金共计932.50元,故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932.50元。关于违约金,原告表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人民法院酌情主张。现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表示由人民法院酌情主张,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本院认为按照资金占用损失主张违约金较为适宜,故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主张违约金(从租金付款期届满之次日即2015年10月1日开始起算,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市康良苗木种植股份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向原告伍礼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支付租金932.5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前述应支付租金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康良苗木种植股份合作社负担,限被告重庆市康良苗木种植股份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当事人不得上诉。审判员 刘文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东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