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元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庆,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984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庆被执行人: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依据:(2016)连劳人仲案字字第61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元庆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连劳人仲案字字第6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