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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渝水区珠珊镇恒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刘松华、江西鑫钢矿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渝水区珠珊镇恒信建筑器材租赁站,刘松华,江西鑫钢矿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渝水区珠珊镇恒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经营者胡文涛。被执行人刘松华。被执行人江西鑫钢矿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工业平台。法定代表人应振丰,公司董事长。本院(2015)渝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松华、江西鑫钢矿机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松华、江西鑫钢矿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6775元或查封、提取、扣划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桂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