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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恢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伟与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恢3号���二申请执行人:胡伟,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南溪区新钟灵街。组织机构代码:20905120-4。法定代表人:周隆田,执行董事。关于胡伟与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南溪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胡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溪街道寿华街35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房屋由被执行人宜宾华昌建筑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申请人申请延��查封期限的,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