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陕西华茂仪表有限公司与赵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茂仪表有限公司,赵浩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2430号原告陕西华茂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赞,女,汉族。被告赵浩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茂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茂仪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茂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陕西华茂仪表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