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7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游振华与重庆旭丰矿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382号原告游振华,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婧,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旭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八颗街道水井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77184465E。法定代表人陈逸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成勇,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何,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振华与被告重庆旭丰矿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振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振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游振华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