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苏州汉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汉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汉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长安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宴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东北过境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华文荣,该公司总经理。苏州汉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天民二初字第00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按上述调解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了苏州汉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锦章审 判 员 刘绪凯代理审判员 缪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