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魏强与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渭南朝阳大街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渭南朝阳大街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760号原告魏强,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北井头乡南井头村一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杜城村北口韵达快递,农民。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渭南朝阳大街店。住所地:渭南市三贤路中段天鸿大厦。负责人张高全。委托代理人程瑞,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路,系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渭南朝阳大街店防损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与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渭南朝阳大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回对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渭南朝阳大街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强负担。审判员 刘海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