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凤珍、侯潇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凤珍,侯潇涵,沙河市锦程涂布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683号申请执行人魏凤珍,女,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侯潇涵,女,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沙河市锦程涂布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北俎村东南。法定代表人:张瑞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821号,向被执行人侯潇涵、沙河市锦程涂布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潇涵、沙河市锦程涂布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土地证号为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侯潇涵、沙河市锦程涂布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号,土地证号为号)归买受人所有。二、买受人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连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