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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云与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某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13号原告:王云。被告:某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纯学,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正飞,该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与被告某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