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辖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壹仟零壹夜演出经纪有限公司上诉央视创造传媒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壹仟零壹夜演出经纪有限公司,央视创造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壹仟零壹夜演出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院4号楼302-1。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梦醒,女,1990年1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央视创造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CF09-A。法定代表人过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小龙,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伟森,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壹仟零壹夜演出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仟零壹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央视创造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创造传媒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261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央视创造传媒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央视创造传媒公司与壹仟零壹夜公司于2014年7月8日签订了关于《谢天谢地你来啦》2014剧场版全国巡演的合同书。双方约定,每站演出结束后20日内,壹仟零壹夜公司应向央视创造传媒公司提交结算单,央视创造传媒公司未提出异议的,应于30日内将央视创造传媒公司应得收益支付给央视创造传媒公司。同时约定央视创造传媒公司每场收益不低于80万元。合同签订后,央视创造传媒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壹仟零壹夜公司未能足额支付演出收益。故央视创造传媒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壹仟零壹夜公司支付欠款285.8万元等。一审法院向壹仟零壹夜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壹仟零壹夜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虽有约定管辖条款,但《合同书》中约定的合作有效期已过,约定管辖条款不应适用;壹仟零壹夜公司一直在其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院4号楼302-1实际办公,故壹仟零壹夜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书》明确约定,因合同引发的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央视创造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依据前述约定管辖,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合同书》约定的合作时间不影响双方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壹仟零壹夜公司的异议理由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壹仟零壹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壹仟零壹夜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理由一致。据此,壹仟零壹夜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央视创造传媒公司对于壹仟零壹夜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央视创造传媒公司诉称其与壹仟零壹夜公司之间存在演出合同关系,并根据央视创造传媒公司与壹仟零壹夜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判决壹仟零壹夜公司支付欠款285.8万元等,故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央视创造传媒公司(甲方)与壹仟零壹夜公司(乙方)《合同书》中第八条争议处理第一项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尽最大努力进行友好协商解决。任何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未解决争议、权利请求、违约、合同终止和无效等,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央视创造传媒公司作为甲方,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据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壹仟零壹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壹仟零壹夜演出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张 灵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