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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4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蒋水清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4637号罪犯蒋水清,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兰溪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衢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水清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蒋水清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作出(2012)浙衢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水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水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水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蒋水清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水清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华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