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从琰与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从琰,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黄从琰,男,1996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进国,董事长。本院受理的黄从琰申请执行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执结,本案执行标的为862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 浩代理审判员 杨少青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殿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