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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24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永蝉与被告彭志明、黄格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483号之二本院2016年6月21日对原告杨永蝉与被告彭志明、黄格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新0109民初2483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调解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三行至第二页第三行,“2014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更正为“2014年4月16日,被告彭志明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0月16日,被告彭志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0月18日,被告彭志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3月20日,被告彭志明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代理审判员 毛 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