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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莫某与廖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廖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初772号原告:莫某,女,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405。委托代理人:肖懿,广东三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甲,男,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韶关市浈江区(原西堤小学)旁商铺趣石坊,公民身份号码:×××0031。原告莫某诉被告廖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元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懿、被告廖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廖某乙,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经原被告双方一致,于2013年5月21日在韶关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离婚登记。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廖某乙由被告廖某甲抚养,抚养费用由被告全部负责,被告提出不需要原告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就将孩子廖某乙丢给其父母,被告经常在外玩乐至半夜三更才回家睡觉,不抽时间陪伴孩子廖某乙,也根本不关心廖某乙的生活和学习情况,更不花时间培养孩子的优良品德和良好的素质。而廖某乙的祖父母认为其孙女年纪尚幼,加之他们喜欢打麻将消磨时间,经常由很多牌友在家中打麻将,客人打麻将的噪音会严重影响孩子廖某乙的生活,就要求廖某乙跟随原告生活。原告看到被告根本不花时间陪伴孩子,更不愿花时间和经理去教育和培养孩子优良的品德和素质。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为了给孩子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及便于培养和教育孩子,让孩子廖某乙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原告答应了被告父母的要求,将女儿廖某乙呆在身边共同生活,女儿廖某乙也愿意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根本没有实际抚养过女儿廖某乙,也很少探视及陪伴女儿,更不主动支付女儿廖某乙的抚养费。因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判决孩子廖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及培养兴趣等相关费用原、被告各承担50%。被告廖某甲辩称:被告廖某甲不同意变更女儿廖某乙的抚养权,不同意支付小孩抚养费。小孩的教育费一直由被告廖某甲负担,医疗费及兴趣班的补习费原告可以与被告协商,诉讼费应由原告负担。原告所述被告经常在外玩乐直深夜不回家不属实。被告廖某甲因为工作问题无法有太多时间陪伴小孩,但在被告廖某甲休息时会陪小孩。小孩之所以会跟随原告居住是因为双方离婚时小孩尚小,小孩习惯居住在碧桂园也比较粘母亲,但被告没有承诺让原告带小孩跟随原告居住。小孩白天在被告廖某甲家吃饭到晚上原告才接小孩回碧桂园睡觉。被告廖某甲与其父母平时关心并监督小孩学习。原告所述被告廖某甲父母经常打麻将不属实,被告廖某甲父母不怎么懂打麻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孩廖某乙(××××年××月××日出生,现在读书),2013年5月21日,经协商,原、被告在韶关市民政部门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二、子女抚养,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廖某乙,离婚后女儿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男方提出不需要女方承担任何抚养费用,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廖某甲,2013.5.21,女方:莫某,2013.5.21。”离婚后,小孩廖某乙每周周一至周四早上由原告莫某送去上学,下午放学由被告廖某甲或其父母接回家,晚上又由原告莫某接回其住处休息,周末如原告莫某接则随原告莫某生活,不接则随被告廖某甲生活,期间在小孩身上所发生的费用则由带小孩的一方负责,即原、被告离婚后,关于小孩抚养方面双方并未按《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2016年4月19日,原告莫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被告廖某甲离婚后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和未抽时间多陪伴小孩等为由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判决小孩廖某乙由原告莫某抚养,被告廖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及培养兴趣等相关费用原、被告各承担50%。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证明、诉状、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3年5月21日,原、被告在韶关市民政部门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至今三年多,期间,关于小孩抚养方面,原、被告双方并未按《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小孩廖某乙每周周一至周四早上由原告莫某送去上学,下午放学由被告廖某甲或其父母接回家,晚上又由原告莫某接回其住处休息,周末如原告莫某接则随原告莫某生活,不接则随被告廖某甲生活,在小孩身上所发生的费用则由带小孩的一方负责,基于上述实际情形,考虑到有利于小孩生活、学习和成长,原告莫某据此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小孩抚养费负担问题,考虑到目前的生活水平及被告廖某甲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廖某甲每月负担小孩生活费400元,小孩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庭审中,原告莫某要求被告廖某甲负担小孩参加兴趣班的补习费的意见,由于该部分费用并非小孩一般的、正常的生活学习所必需,原则上应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原告莫某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小孩廖某乙自2016年7月起由原告莫某抚养,被告廖某甲则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小孩18周岁止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400元给原告莫某(此款于每月25日前支付),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元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