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刑更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力哈巴.买买提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力哈巴.买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871号罪犯马力哈巴.买买提,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伊宁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作出(2007)沪高刑终刑字第28号刑事裁定,罪犯马力哈巴.买买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7年12月24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对罪犯马力哈巴.买买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马力哈巴.买买提在服刑改造期间,,罪犯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力哈巴.买买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5月、12月、2015年5月、10月获得季度表扬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力哈巴.买买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力哈巴.买买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