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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纪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262号原告:纪某,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某,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审判员  高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