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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米易县泳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万勇、范洪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泳鑫商贸有限公司,刘万勇,范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135号申请人米易县泳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丙谷街202号。法定代表人何寿兴,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万勇,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范洪荣(系刘万勇之妻),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米易县永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刘万勇、范洪荣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