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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淄博鲁河凯矿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淄博鲁河凯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5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郑忠,局长。被执行人淄博鲁河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毕淑敏,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淄博鲁河凯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临安监管罚[2015]非煤矿2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淄博鲁河凯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将案件款12380元扣划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账户上。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〇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琨审判员  于洪美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立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