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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周树香与胡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376号原告周树香与被告胡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金兰商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金良于2016年1月25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5万元、诉讼费及保全费1620元、执行费6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周树香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37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