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巴中市人,农民。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为:(一)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生活费10000元;(二)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主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25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关于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生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