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耿某甲、耿某乙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甲,耿某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甲。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耿某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逃)等人将贾某带至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苏王村耿某甲家中索要欠款,被告人耿某甲、李某限制其人身自由近62小时,期间被告人耿某乙为索要欠款对贾某实施殴打,2015年5月29日6时贾某自行逃脱。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2015年6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耿某甲传唤到案,同日,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耿某乙,被告人耿某乙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证实2014年通过李某从耿某甲处借了5万元,其没有归还。2016年5月26日下午被李某、李某大姐、二姐等人带至耿某甲家中拘禁,期间“猛子”等人曾对其殴打,李某二姐让其重新打欠条。2016年5月29日早上,其趁机从耿某甲家逃脱;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证言证实怀疑其父亲贾某被人非法拘禁而报案;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实贾某通过其弟弟李某从耿某甲处借了五万元钱一直没还。李某遇上贾某后给她们打电话,她们将贾某带到耿某甲家中,期间李某甲曾用手撕贾某,让贾某重新打了欠条。第四天早上贾某跑了;证人王某甲证实其曾陪李某乙到姓耿的家中看到与李某有债务问题的贾姓男子;证人亓某证实2015年5月26日李某将欠钱的贾某带到耿某甲的住处,李某和耿某甲看着不让贾某走,5月29日早上,贾某从耿某甲家逃跑;证人耿某丙、耿某丁、王某乙证实2015年5月26日贾某因债务纠纷被李某带至其家中,2015年5月29日早晨贾某跳墙逃跑,期间贾某被打;3、书证,发破案说明、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系郭某报案及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照片证实贾某被拘禁的地点,贾某受伤情况及贾某打的借条;办案说明证实涉案李某等人经民警多次传唤未找到;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实二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为索取债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期间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耿某甲系主犯,被告人耿某乙系从犯,对被告人耿某乙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耿某乙系自首,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耿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 莉审 判 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杨爱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晓 来自